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典型错误!!!

一 资格条件典型错误

1.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”。

解析:政府采购中并没有所谓的“报名”程序,招标文件将“完成报名才能投标”设置为资格条件是实际中很普遍的一种违规行为。

2.“如投标人为外地公司,必须在本地设有分公司,以营业执照为准”。

解析: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规定,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、注册,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,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。

3.“与采购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平性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不得参加投标”。

解析: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必须回避,也就是说,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利害关系的,应该是采购人员回避,不能限制供应商。此项错误明显是混淆了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“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不得参加投标”的规定。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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